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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城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城民初字第291号原告王某,男,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87年2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希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晓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