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中华大街营销服务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中华大街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16号申请人: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君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中华大街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邱铁军。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0)邯仲裁字第1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我院申请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邯仲裁字第11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全来执行员 张保平执行员 权相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