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阳江市富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富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伦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220号原告阳江市富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创业北路小区F幢6号地。法定代表人:曾庆强。委托代理人:黎显利,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冯影红,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伦华,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富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富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阳江市富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岑 嫦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