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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梁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申请人王某某之母。被申请人梁某某,男,现年41岁,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2015年1月29日13时47分,申请人王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县城关镇解放村到城南,沿316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汉阴县城关镇凤凰大道与月新街叉路口,右转弯自南向北进月新街过程中,适遇被申请人梁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路北外辅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过路口,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汉阴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认定: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梁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梁某某驾驶的小型普��客车予以财产保全,并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成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梁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法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小杰审 判 员  李 璐代理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琛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