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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XX祥与陈士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祥,陈士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610号原告XX祥。被告陈士森。本院在审理原告XX祥与被告陈士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祥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