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冯超诉刘士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超,刘士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46号原告冯超,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被告刘士梅,女,成年,汉族,住临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超与被告刘士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洪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