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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冯超诉刘士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超,刘士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46号原告冯超,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被告刘士梅,女,成年,汉族,住临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超与被告刘士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洪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