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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剑虹与许来清、李谋同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虹,许来清,李谋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294号申请执行人李剑虹,男,195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许来清,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谋同,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剑虹与被执行人许来清、李谋同债权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许来清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谋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剑虹因被执行人许来清、李谋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2014)安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