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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怀义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怀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595号罪犯张怀义,男,194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1)谯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怀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1日本院依法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怀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怀义系老年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怀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年满七十岁老年犯,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可以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怀义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