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2015)达中刑执字第500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500号罪犯周围,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康定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周围因犯抢劫罪2003年12月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05年4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5月31日刑满释放。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了(2011)武侯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该犯于2011年3月17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6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罪犯周围现应于2019年11月28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周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65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围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制衣生产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65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周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