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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兴执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青墩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胡忠祥、韩圣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亭湖区青墩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胡忠祥,韩圣萍,胡中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兴执字第300-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青墩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三尖居委会。被执行人胡忠祥,农民。被执行人韩圣萍,农民。被执行人胡中权(又名胡中亚),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陈井村党委书记。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青墩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胡忠祥、韩圣萍、胡中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兴执字第3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旭 东代理审判员 陶 鹰 峰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