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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会玲与欧占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玲,欧占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333号原告王会玲,汉族被告欧占东,汉族原告王会玲与被告欧占东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会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占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吵架,现已分居二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欧美娜已独立生活,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结婚证一份,欲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及结婚登记时间。上列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予以采纳。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现原、被告分居已二年。婚生女孩欧美娜现年23岁,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争吵且现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且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会玲与被告欧占东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会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