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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军与王景书健康权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军,王景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1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军,男,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景书女,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尚金玉,男,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再审申请人王军因与被申请人王景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军于2014年1月19日提出书面撤回再审申请请求,其理由是,王军与王景书自愿和解,王军赔偿王景书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王景书放弃对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王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耀建代理审判员  张 胜代理审判员  裴 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军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