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人才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20号罪犯王人才。海南省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人才犯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4日连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王人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认为,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人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人才自2013年2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21个月,共获得6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王人才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18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建议书、犯人鉴定书、考核记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人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人才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