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荣与樊大喜、刘凤丽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樊大喜,刘凤丽,朱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李荣,男,1955年9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樊大喜,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凤丽,女,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朱金娥,女,汉族。申请人李荣因与被申请人樊大喜、刘凤丽、朱金娥有借款纠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凤丽所有的位于确山县中医院北的房产和朱金娥所有的用于抵押的房产予以查封,不足90万元的部分另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樊大喜、刘凤丽、朱金娥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存款和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荣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凤丽所有的位于确山县中医院北的房产和朱金娥所有的用于抵押的房产,不足90万元的部分另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樊大喜、刘凤丽、朱金娥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雪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栗 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