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熊学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学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21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学著,无职业。2012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学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学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熊学著在本市硚口区操场角路万安国际公寓旁的巷子内,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将0.3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贩卖给姜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学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侦查照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姜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学著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曾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再贩卖毒品,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熊学著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其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熊学著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学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罚金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谈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琍书记员 孙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