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张某。被告尚某。原告张某诉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郑长清审 判 员 李海云人民陪审员 李喜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靖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