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霍某某非法行医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0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某某,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辩护人马超,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字(2014)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军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某及其辩护人马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霍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在西安市临潼区北环路经营“霍某某口腔诊所”,从事非法行医。临潼区卫生局于2012年5月29日、6月13日、2013年3月6日、2014年2月20日对其予以行政处罚,被告人霍某某仍在原址非法行医。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临潼区卫生局文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霍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建议对其宣告缓刑之意见不予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霍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涉案扣押物品监控主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收款收据8本、处方本1本、欠费本20本、接发货本5本、耗材本1本、正畸人员名单1本等随案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党粉丽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