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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志全与深州市隆鑫果品有限公司、耿光磊等仓储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全,深州市隆鑫果品有限公司,耿光磊,高二宝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95-1号原告:王志全,男,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穆村乡石像村81号。被告:深州市隆鑫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穆村乡穆村村南。法定代表人:耿光磊,该公司经理。被告:耿光磊,现在河北省沙河监狱服刑。被告:高二宝,.委托代理人:安艳宏,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全与被告深州市隆鑫果品有限公司、耿光磊、高二宝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1万元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1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蒋登武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满会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