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周磊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160号罪犯周磊,男,汉族,1984年9月5日出生,安徽省濉溪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改造。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濉刑初字第004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案经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以(2013)淮刑终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周磊,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周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周磊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主动执行了部分财产刑,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入监后至2014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获表扬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的罪犯改造行政奖励审批鉴定表及罪犯周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周磊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一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本院出具的交款单据证实,该犯于2015年2月2日缴纳罚金五千元。3、安徽省濉溪县司法局及濉溪县五沟镇司法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周磊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罪犯周磊现已服刑过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一次,并主动执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经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周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