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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陈汝超与蔡瑞萍、祁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瑞萍,陈汝超,祁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瑞萍,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为×××0020。委托代理人:黄远文,广东来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卓锐,广东来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汝超,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为×××0213。委托代理人:黄开颜,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丹丹,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原审被告:祁志江,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为×××0916。上诉人蔡瑞萍因与被上诉人陈汝超、原审被告祁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蔡瑞萍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陈汝超的纠纷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蔡瑞萍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蔡瑞萍回上诉。二、双方权利义务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蔡瑞萍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郑月嫦代理审判员  陈巧玲代理审判员  黎棣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子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