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579号原告王某。被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某,男,1981年4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温挺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