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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罗亮与陈文文合伙协议纠纷纠纷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亮,陈文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619号原告罗亮。被告陈文文。原告罗亮诉被告陈文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登记预立案后先行送达,2月10日正式立案并于同日由代理审判员李莉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亮、被告陈文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亮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337元。被告陈文文辩称,原告的陈述不属实,其不愿意承担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9日开始口头合伙,2014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彩票销售协议》一份约定:自2014年4月7日起,每个自然月陈文文应支付当月彩票销售总额的3%给罗亮。店内经营彩票的21寸LED电视、彩票机、彩票机的桌子、椅子、一组沙发、方桌为罗亮所有。经营彩票销售的水、电、暖、网费等一切花费由陈文文自行支付。同日,被告陈文文给原告罗亮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至今日,陈文文欠罗亮8700元彩票预付款,另2014年4月7日至2014年5月7日之间的销售利润4637元,共计13337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彩票销售协议、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欠条可证实被告欠其彩票预付款8700元及销售利润4637元的事实,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不认可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抗辩其已向原告还款5000多元并提交收条二张,因该二张收条与原告的诉请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文偿还原告罗亮彩票预付款8700元及销售利润4637元,共计133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7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