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刑监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陆玉科故意杀人罪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徐刑监字第00067号陆玉科:你为自己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刑初字第00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4)徐刑终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办案人员未向你出示法医鉴定书并违法取证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证实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2012年7月11日18时许,在邳州市邳城镇城山村前禚庄,因到你家来买猪的人开车将陆士国家门前路面轧坏引发纠纷,陆士国之妻田莉与你发生吵骂,后你与陆士国、田莉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陆士国持木棍对你实施殴打并致伤,你遂回家拿斧头对陆士国砍击,未果后又从陆士国过道屋内拿出一把不锈钢尖刀,欲与陆士国拼命、“攮死”陆士国。你持刀对陆士国腹部捅刺,在陆士国转身跑后,你持刀追上前捅陆士国臀部一刀。经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陆士国的损伤属轻伤。上述事实,有你本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所列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复查仍予以确认。对你提出办案人员未向你出示法医鉴定书的申诉理由,经查一审卷宗反映,2013年5月24日,一审法院开庭时,法庭向你出示了你的户籍证明以及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你的质证意见是“我年龄没有异议,鉴定结论他们鉴定的”。你申诉提出在看守所,办案人员让你强行签字画押,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你用不锈钢尖刀捅刺陆士国造成其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决认定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你有期徒刑七年并无不当。你提出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你对该案的申诉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