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孟凡德与任又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德,任又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孟凡德。被告:任又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金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德诉被告任又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凡德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孟凡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