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催字第04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湖北天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鹏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天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催字第04573号申请人湖北天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石首市天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笔架办事处东方大道512号。法定代表人徐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铭炼,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湖北天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26868869),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1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5月7日,出票金额为伍万元,出票人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长沙银行汇丰支行,收款人为石首市天力科技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湖北天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失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天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长沙银行汇丰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双临审 判 员 李益芳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