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薛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2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2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德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薛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mg/100ml)驾驶浙C×××××小型轿车沿苍南县龙港镇西一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日1时5分许,途经龙港镇西一街与港河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薛某醉酒程度不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崇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