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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戚商诉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苏华旺科技有限公司与德清县华诚金属拉丝有限公司、黄玉芬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旺科技有限公司,德清县华诚金属拉丝有限公司,黄玉芬,陈晓宏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戚商诉保字第8号申请人江苏华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东方东路133号。法定代表人恽春英,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德清县华诚金属拉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韶村大桥南堍。法定代表人陈晓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黄玉芬。被申请人陈晓宏。申请人江苏华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清县华诚金属拉丝有限公司、陈晓宏、黄玉芬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清县华诚金属拉丝有限公司、黄玉芬、陈晓宏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俊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健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