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奥力住邦健身有限公司与刘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奥力住邦健身有限公司,刘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1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奥力住邦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6层。法定代表人杨美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威,女,1971年3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宝祥,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姗,女,1987年4月6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奥力住邦健身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8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田璐、法官王天水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此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奥力住邦健身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奥力住邦健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奥力住邦健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北京奥力住邦健身有限公司负担(被上诉人刘姗已交纳,上诉人北京奥力住邦健身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刘姗)。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北京奥力住邦健身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峙代理审判员 田 璐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