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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卢文芬与张长芳,戴修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芬,张长芳,戴修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062号原告卢文芬,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祝跃全,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宇峰,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芳,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戴修印,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文芬与被告张长芳、戴修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文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卢文芬承担。审判员  温全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婧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