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丁永杰诉被告谢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杰,谢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203号原告丁永杰,男,汉族,1975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谢付伟,男,汉族,1988年3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杰诉被告谢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永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