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陆兰花、李家能、李桂利、李家周、李巴安申请执行谢聪笑、钟立新、柳州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兰花,李家能,李桂利,李家周,李巴安,谢聪笑,钟立新,柳州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现住柳州市雅儒路250号天江一都4栋310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陆兰花。申请执行人李家能。申请执行人李桂利,申请执行人李家周,在校学生,申请执行人李巴安,在校学生,被执行人谢聪笑,司机。被执行人钟立新,农民。被执行人柳州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现住柳州市雅儒路250号天江一都4栋310号。法定代表人余毅,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陆兰花、李家能、李桂利、李家周、李巴安申请执行谢聪笑、钟立新、柳州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巳经发生法律放力,申请执行人陆兰花、李家能、李桂利、李家周、李巴安于2013年月15日向武宣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武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要求依法执行在本院辖区内被执行人柳州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按判决书确定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陆兰花、李家能、李桂利、李家周、李巴安案款72222元。本案执行费983元(未预交),由执行柳州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公司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柳州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目前无履行能力,银行查询无存款余额,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在规定执限内,执行标所难以执行结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3年4月27日,被请执行人谢聪笑、钟立新、柳州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陆兰花、李家能、李桂利、李家周、李巴安案款722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执字第63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状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国伦审判员 韦棋柱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禄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