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0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向道华与徐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道华,徐利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361-2号原告:向道华,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徐利君,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道华与被告徐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郑在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