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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许广利、黄鹤与王文涛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广利,黄鹤,王文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434号原告:许广利,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黄鹤,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王文涛,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广利、黄鹤诉被告王文涛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广利、黄鹤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广利、黄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