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周建国13人与深圳市腾升实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建国,深圳市腾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52号申请人周建国13人(详见附表)。员工代表:周建国、陈虎山、吴秋红。被申请人深圳市腾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刚。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系列案【案号:深福劳仲案(2015)338-350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34503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腾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450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麦合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