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5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孟凡英追偿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孟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10-1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法定监护人史文强。被执行人孟凡英。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孟凡英追偿抚养费纠纷一案的(2013)青法谭民初字笫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