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马重双与高建村、厦门浩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重双,高建村,厦门浩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马重双。被执行人高建村。被执行人厦门浩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250-252号3A330-331室。法定代表人高建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重双与被执行人高建村、厦门浩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7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高建村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高建村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建村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高建村除被本院拍卖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39号10栋1层2室的房屋一套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厦门浩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锐审判员 曹宏春审判员 李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爱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