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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初字第0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何某甲、何某乙与王某某、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王某某,夏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02386号原告何某甲,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何某乙,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邵红光,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夏某某,女,199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甲、何某乙与被告王某某、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甲、何某乙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何某乙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夏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何某乙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何某甲、何某乙负担。审 判 长  付德运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雷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