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民初字第0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何某甲、何某乙与王某某、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王某某,夏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02386号原告何某甲,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何某乙,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邵红光,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夏某某,女,199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甲、何某乙与被告王某某、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甲、何某乙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何某乙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夏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何某乙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何某甲、何某乙负担。审 判 长 付德运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雷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