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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一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初字第00053号原告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元氏县北外环路133号。法定代表人王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幸嗻,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军创国际20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仇春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