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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艺申请执行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艺,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杨艺。被执行人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清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8日受理杨艺申请执行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