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海振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翔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振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翔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1089号(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上海振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昌。委托代理人韩琼,上海申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翔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庆豪。委托代理人唐泠,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振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翔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思奇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3日、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振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琼、被告上海翔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振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7月,原、被告就本市闸北区天目西路XXX号XXX楼的消防工程签订了《消防工程协议书》,约定:工程内容为消防报警、水喷淋、排烟系统改造(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合同包干价为人民币23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付50%、工程拿到消防检测报告付30%、余款经验收合同或消防备案申报成功后一星期内结清。嗣后,原告进行施工并按照被告要求重新增加购买了价值30000元的排烟系统风机,工程于当年底完工。其间,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169000元,并于2013年年初开始营业,但余款990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工程款99000元。被告上海翔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总共支付了工程款186000元,其中2012年7月20日136000元、11月8日支付5万元;施工中增加的排烟系统风机,被告并不知情;而且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承诺系争工程能通过消防验收,由于其施工质量不合格,未能协助被告完成消防验收,为此被告自行修复并加装了防火门及防火设备,额外支付了九万余元,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9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上海帮乐娱乐有限公司,工程地址天目西路XXX号XXX楼,工程内容消防报警、水喷淋、排烟系统改造;本工程合同包干价238000元;甲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按合同总价50%计119000元拨付工程款,工程拿到消防检测报告再付30%计71400元,余款经验收合格或消防备案申报成功后一星期内一次结清(根据被告提供的合同文本,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振昌在此条后书写:乙方保证消防验收通过,刘振昌;合同落款处,刘振昌另书写:交通银行芷江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第一次付款119000元+17000元=136000元。)2012年11月5日,上海永建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具有消防设施技术检测、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质量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三项资质的服务机构一级)对系争工程出具《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载明: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消防技术规定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测合格。2013年1月18日,上海恒久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具有消防技术咨询、消防设施技术检测、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质量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四项资质的服务机构一级)对系争工程出具《上海市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咨询报告》,咨询结论为:该内装修项目的设计基本合格。被告支付了消防咨询技术服务费38000元。另查明,原告提供的“送货单”载明:送货单位上海百奕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购货单位原告,地址天目西路XXX号XXX楼,货品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柜式离心风机箱等等,总价30498元,其中柜式离心风机箱18019元;“发票”载明:付款方原告,收款方上海百奕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结算项目空调附件安装,金额262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上海市建筑消防检测报告、风机发票和送货单,被告提供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收据、消防设计备案的流程、检测评估服务机构名册、咨询报告、增加费用明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审理中,原告表示,系争工程于2012年底就竣工,原告当时就通知被告验收并提交了检测报告;刘振昌收取17000元是代收的设计费用,并非工程款,已经转交设计公司,但双方没有书面的设计合同及委托合同;施工过程中,额外购置了一台风机,实际价格是26200元,3万元是当时与被告口头谈好的价格,包括了搬运安装的费用。被告则表示,根据消防备案有关规定,应当出具建筑工程内装修设计咨询报告,由于原告不具备该项服务资质,被告只得委托其他公司出具咨询报告,并支付了38000元,另安装了66000元的防火卷帘门。完成消防备案后,被告即行开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为有效,当事人均须恪守。根据合同约定,系争工程实行的是包干价,而非按实结算的价格,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额外安装的风机费用3万元,须证明双方当事人就增加工程达成了新的协议,对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而其提供的“送货单”和“发票”亦无法相互印证,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原告认为,17000元系其法定代理人代收的设计费用,并不包含在总的工程款之内,因其亦未提供双方存在委托设计及收款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为186000元。现系争工程已交付被告实际使用,且由具备检测资质的公司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故被告应依约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至于被告另行支付的咨询及安装费用,已超出原、被告约定的施工范畴,被告要求减免相应工程款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翔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振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000元。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原告上海振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上海翔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思奇代理审判员 吴晓婕人民陪审员 高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