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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宋某乙与XX昌、申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乙,XX昌,申具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62号原告宋某乙。法定代理人宋帅廷。委托代理人冀海军,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昌,农民。被告申具平。委托代理人申献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3号。法定代表人魏丙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建清,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临漳支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建安路。法定代表人李义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波,该公司职工。原告宋某乙与被告XX昌、申具平、人保财险河北分公司、人保财险临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辉独任审判,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宋某和委托代理人冀海军、被告XX昌、被告申具平的委托代理人申献杰、被告人保财险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建清、被告人保财险临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乙诉称,2013年9月26日10时许,被告XX昌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魏峰线临漳县西羊羔乡南村路口与宋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宋某甲、其车上乘车人我和李秀芹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XX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们三人无事故责任。被告XX昌在事故中驾驶的肇事车辆系被告申具平所有,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河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在被告人保财险临漳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我因事故造成医疗费等损失10769.51元,要求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XX昌、申具平赔偿。被告XX昌辩称,对事故发生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但因我的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人保财险河北分公司辩称,不同意按原告要求数额赔偿,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有真实合法关联的证据证实的,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应当扣除15%非医保用药;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不认可,护理费不认可,交通费只认可住院出院各一次;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被告人保财险临漳支公司辩称,同意在剔除非医保用药情况下根据原被告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承担赔偿责任;其它同省保险公司的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10时许,被告XX昌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魏峰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漳县西羊羔乡南村路口时,与前方由西向东左转弯的宋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上载着李秀芹和原告宋某乙)相撞,造成宋某甲、李秀芹和原告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临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XX昌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甲、李秀芹和原告宋某乙三人无事故责任。原告宋某乙受伤后在临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去住院费4898.57元。经该院诊断,原告为头皮血肿;面部擦伤、挫伤;颅底骨折。原告要求赔偿住院费4898.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50元/天×23天)、营养费1150元(50元/天×23天);原告还提供了护理人员其父宋某所在单位临漳县三合炉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工资扣发证明、工资表,要求赔偿住院期间其父的护理费2570.94元(40800元/年÷365天×23天);其还提供了证人证明一份,要求赔偿交通费1000元。被告XX昌在事故中驾驶的肇事车辆系被告申具平所有,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河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被告人保财险临漳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各一份。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肇事车辆和驾驶员在本事故中没有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该事故还造成宋某甲、李秀芹受伤,其也将本案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赔偿。经审理查明,宋某甲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损失合计164621.99元,有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55823.19元;李秀芹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2131.68元,有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3035.04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认为,被告XX昌驾驶的车辆与宋某甲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宋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宋某乙要求赔偿的住院费4898.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符合法律规定,且有相关证据证明,应予支持;其要求赔偿的营养费1150元,缺乏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不能认定;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2570.94元,工资标准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赔偿期限也符合相关规定,也应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的交通费1000元,未提供相应的票据,但考虑其入院、出院、处理事故的实际需要,酌情认定为700元。以上原告宋某乙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有住院费4898.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合计6048.57元,有护理费2570.94元、交通费700元合计3270.94元,均应由被告XX昌按照事故责任全部予以赔偿,但因被告的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宋某乙的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合计6048.57元,加上同一事故中受伤的宋某甲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损失合计164621.99元,李秀芹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合计12131.68元,共计182802.24元,超出了交强险医疗费用10000元的赔偿限额,原告宋某乙的该部分损失占三人该部分损失的3.31%,其应当获得的保险金为331元(10000元×3.31%);原告宋某乙的护理费、交通费损失合计3270.94元,加上同一事故中受伤的宋某甲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损失合计155823.19元,李秀芹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损失合计13035.04元,共计172129.17元,超出了交强险死亡伤残11万元的责任限额,原告宋某乙的该部分损失占三人该部分损失的1.90%,其应当获得的死亡伤残保险金为2090元(110000元×1.90%)。原告宋某乙的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下余部分5717.57元,护理费、交通费损失下余部分1180.94元,共计6898.51元,应由被告XX昌按照事故责任赔偿全部赔偿,同时因被告的肇事车辆还投保了保险金为不计免赔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被保险车辆和驾驶员在该事故中没有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原告宋某乙的下余损失6898.51元,同时加上同一事故中受伤的宋某甲的损失中应当由被告XX昌赔偿的211857.18元,李秀芹的损失中应当由被告XX昌赔偿的16175.72元,共计234931.41元,超出了20万元的赔偿限额,原告宋某乙的下余损失占三人该部分损失的2.94%,其应当获得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金为5880元(200000元×2.94%)。综上,原告宋某乙因事故造成的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损失共计9319.51元,被告人保财险河北分公司共需赔偿赔偿2421元,被告人保财险临漳支公司共需赔偿5880元。原告宋某乙的下余损失1018.51元,由被告XX昌按照事故责任全部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称不同意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因鉴定费属诉讼费的范围,而诉讼费是按照“谁败诉、谁负担”的原则确定的,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河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宋某乙因事故造成的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损失共计9319.5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42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880元,由被告XX昌赔偿1018.51元;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宋某乙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负担15元,由被告XX昌赔偿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