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064号原告:冯某,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杨某,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市。原告冯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殷永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6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生育小孩;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原告经常与被告发生吵打,影响夫妻感情,原、被告自2012年9月分居生活至今,因双方长期没沟通现在已无夫妻感情。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户籍登记等证据证实。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无提交书面答辩和有关证据,应视为放弃辩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6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些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影响夫妻感情。双方于2012年9月起分居至今。2014年4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5月15日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原、被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冯某与被告杨某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些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双方又缺乏沟通和理解,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于2012年9月起分居生活。2014年4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后,夫妻关系仍无法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殷永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