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某某,胡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073-1号申请执行人祝某某,女,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某甲,男,汉族,1979年10月22日出生。关于祝某某申请执行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自2012年12月份起,被告胡某甲每月支付原告祝某某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子胡某乙独立生活之日止。但胡某甲未依照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某甲的银行存款121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景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