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铁民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青岛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工务分公司与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工务分公司,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铁民保字第15-1号申请人:青岛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工务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冯存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葛光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媛媛,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敦鸿,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青铁民保字第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被申请人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6000元。现因申请人青岛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工务分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车德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