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009号原告张某,汉族,武汉市云宝商贸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吕渤,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汉族,武汉罗森海姆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岑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