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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009号原告张某,汉族,武汉市云宝商贸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吕渤,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汉族,武汉罗森海姆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岑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