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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鸡西市故香米业有限公司与宗振国、李艳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东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鸡西市故香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德峰,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宗振国,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李艳芬,女,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申请人鸡西市故香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宗振国、李艳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宗振国在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21045.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宗振国在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21045.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二、查封申请人鸡西市故香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查封期限一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车籍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陈宏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必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