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谭伟琴与绍兴民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伟琴,绍兴民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64号原告谭伟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沛敏、周曹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民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东剡溪路257号1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鲁光龙。本院受理原告谭伟琴诉被告绍兴民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民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伟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伟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伟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