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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四川叙永黄浦煤业有限公司诉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等执行分配异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叙永黄浦煤业有限公司,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刘斌松,王炯,朱丹丹,苏丽琴,刘建,殷小清,何跃进,温倩,成都大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天健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四川叙永黄浦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龙凤乡双桥村二社。法定代表人赖大军,黄浦煤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玉,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倩,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玉沙路118号三楼302室。法定代表人刘开文,武盾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驳军,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隆德,中成煤炭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思清,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二段35号四川中银大厦32楼3201-3213室。负责人潘晖,东方公司成都办事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广东金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斌松,男,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大石东路9号3栋1单元7楼13号。被告王炯,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文庙西街126号3栋1单元25号。被告朱丹丹,女,汉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玉洁西街1号1栋5单元12号。被告苏丽琴,女,汉族,1969年10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88号15栋1单元6楼1号。被告刘建,女,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帘官公所街46号1栋1单元5号。委托代理人席朝明,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小清,女,汉族,1976年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2号4栋2单元7楼14号。被告何跃进,男,汉族,1959年8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方正街20号3单元6楼2号。被告温倩,女,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科院街6号6栋3单元7号。被告成都大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科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庆利,大阳置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勇,男,汉族,1964年10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紫荆东路96号2栋4单元7号。第三人苏州市天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长吴路1号二楼217室。法定代表人高移山,天健物资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里东路8号宏达大厦。负责人舒可,农行锦城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雷志菊,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花山镇附11号14栋。法定代表人戴俭勤,东菱电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学平,东菱电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叙永黄浦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刘斌松、王炯、朱丹丹、苏丽琴、刘建、殷小清、何跃进、温倩、成都大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苏州市天健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第三人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叙永黄浦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10元,减半收取1535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5915元,由原告四川叙永黄浦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闻武人民陪审员  蒋裔鸣人民陪审员  郑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红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