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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付辉与付国学、穆会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辉,付国学,穆会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民初字第96号原告付辉,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满族。被告付国学,男,1947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穆会清,女,1947年10月5日出生,满族,系付国学妻子。被告穆会清,女,1947年10月5日出生,满族。原告付辉与被告付国学、穆会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8日诉讼来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辉、被告穆会清(被告付国学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3日,二被告将坐落在铁力市**镇**街*委楼房出售给原告,原、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中第六条约定,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被告应全力协助。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全部房款,被告也将房屋交付原告,但在原告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时,被告却不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履行2013年9月3日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的产权过户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付国学、穆会清辩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是二被告的儿子。2013年9月3日二被告将位于铁力市**镇**街*委(***综合楼*单元***和***室),面积均为88.33平方米二栋楼房出售给原告,房屋产权登记所有人为付国学,价格分为10万和12万元共22万元,当日签订协议,当日付清房款,二被告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但因被告付国学长期卧床不能行动,无法到产权登记部门协助过户签字,现二被告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付辉向法庭举示如下证据:证据1、房屋买卖协议书二份,意在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3日对争议房屋达成买卖协议。证据2、收条一份,意在证明房款共22万元已经于2013年9月3日付清。证据3、房屋产权证二份,证实位于铁力市**镇**街*委(*******公司*号楼*单元*层*户和*单元*层*户),面积均为88.33平方米二栋住宅楼房,产权登记所有人为付国学,现未办理过户登记。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付国学、穆会清对原告所举示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付国学、穆会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付国学、穆会清系夫妻关系,原告系二被告儿子。2013年9月3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将位于铁力市**镇**街*委(*******公司*号楼*单元*层*户和*单元*层*户),面积均为88.33平方米二栋住宅楼房出售给原告,房屋产权登记所有人为付国学,房款共计22万元于当日付清,二被告将房屋钥匙交付原告,但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2015年1月8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履行2013年9月3日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的产权过户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本案原告已付清全部房款,二被告虽交付房屋,但还应按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原告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国学、穆会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付辉办理位于铁力市**镇**街*委(*******公司*号楼*单元*层*户和*单元*层*户)两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付国学、穆会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淑霞代理审判员  韩玲玲人民陪审员  程忠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厉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