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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樊晓斌等三原告与被告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347号原告樊晓斌,男,汉族,45岁。原告李勇,男,汉族,40岁。原告昝昌斌,男,汉族,47岁。被告李强,男,汉族,35岁。原告樊晓斌、李勇、昝昌斌诉被告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三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晓斌、李勇、昝昌斌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90元(已减半征收),由三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磊 搜索“”